“驶不得”

黎青/绘
春节临近,很多人选择自驾返乡,近期湖北黄冈、新疆石河子等多地交管部门发布消息称,长途驾车,除了注意避免疲劳驾驶、酒驾等,还要注意避免“药驾”。“药驾”简单来说就是指服用了影响驾驶安全的药物后仍然驾驶的行为。一些药物在服用后会引起嗜睡、头晕、反应模糊、视线重影等不良反应,从而危及行车安全。(1月18日科普中国)
此前有调查显示,超七成司机有过“吃药开车”的经历,表明在现实生活中,“药驾”现象还比较普遍,这显然传递出了一种危险信号。目前法律上的空白,是导致大众对“药驾”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主要原因。比如,没有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来判定“药驾”,交通法规也没有对“药驾”行为进行界定,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因而,相对于“酒驾”或“毒驾”,对于“药驾”的监管,还是一片空白地带。以至于,“药驾”行为,一直难以得到明确的处罚,一般情况下,交警往往只能给予善意提醒;在发生严重后果时,只能参照“毒驾”进行处理。
春节谨防“药驾”,仅“交管提醒”还不够,必须从法律层面“下猛药”。从法理上分析,“药驾”属于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对危险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就是间接故意危害他人。因此,必须尽早推动“药驾”入刑,解决罪行与罚则不相适应的问题。同时,建议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写入“药驾”,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进一步填补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的法律空缺,体现法制的进步,也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张西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