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欠付租金、出租方强制收车,双方互诉对方违约,一方要求支付租金及高额违约金,另一方反诉合同无效——济南槐荫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在查明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基础上,明确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承租方需支付欠租,同时认定约定违约金过高,依法适用“损失填平”原则予以调整。
据案情介绍,甲公司与盛某签订《车辆运营合作合同》,约定盛某租赁甲公司车辆运营,租期自2025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8日,月租金9000元,盛某需缴纳3000元保证金,同时约定月分红4000元及相应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盛某支付保证金,甲公司交付车辆,但盛某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缴仍未补缴。2025年5月23日,甲公司强制收回车辆,并诉至槐荫法院,要求盛某支付欠付租金4500元及违约金45750元。
据了解,庭审中,盛某提出抗辩:案涉合同实质为网约车挂靠或雇佣关系,而非普通租赁;其不具备出租车运营资质,甲公司未审核提示,合同应属无效;甲公司未按约定分红构成根本违约,其有权中止支付租金;即使合同有效,约定违约金过高且属格式条款,甲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相关条款不应生效。甲公司则坚持要求盛某承担欠租及违约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槐荫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虽名为“合作”,实则为车辆租赁合同关系,盛某无证据证明存在挂靠或雇佣关系。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自身是否具备运营资质,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依据。支付租金是承租方核心义务,合同未约定租金支付以分红为前提,故盛某欠付租金构成违约。法官提醒,合同主体应恪守履约义务,签约前需审慎阅读条款,一方违约不代表另一方可豁免自身责任,避免因违约陷入纠纷。(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