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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高空抛物,维护头顶安全

济南时报 | 2024年10月22日

  □史洪举

  10月21日,最高法院对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周某死刑,立即执行。2023年6月,28岁女子小娄在吉林省长春市一夜市小吃街被周某从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抛砖男子此前还曾在高楼向外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三罐未开封可乐,砸到另外二人。同年12月1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四万余元。(10月21日央视新闻)

  随着城市化的高度发展,很多人居住在高楼林立的商业小区中。但一些人的道德素养和规则意识并未随之提升,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并导致了不少人身伤亡悲剧。且由于高空抛物的随机性、任意性、凶手的难以锁定、所抛物品对人身带来的严重伤害,其已经成为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害。而对这一起刻意通过高空抛物发泄情绪,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判处极刑的做法,再次彰显了严惩高空抛物恶行的原则。

  无论从常识角度出发还是从法理角度出发,高空抛物已经不是不讲文明那么简单,而是视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生命为儿戏的滔天之恶。据权威人士测试,高空抛物的冲击力无法想像,哪怕一个小小的苹果也可能致人死亡。也即无论是什么物体,坠落高度越高伤害力越强,危害越大。如2018年3月份,深圳市某小区,一高空抛落的苹果将一婴儿砸至昏迷,被送入ICU抢救。

  可见,高空抛落的物品,砸到谁,谁就将受到严重伤害。故无论是高空抛洒何种物品,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和人身危险性。甚至可以说,其社会危害程度比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人们行走在装有防护设备的人行道上,或者提高警觉,看到状态异常车辆时及时躲闪,还有可能逃过危险驾驶的伤害,且肇事者也好查找。

  而高空抛物却像隐藏在身边的炸弹那样隐秘而又危险。任何人只要外出,就有可能从高楼大厦下经过,就可能遭遇天降之祸。因而,高空抛物就是置不特定多数人财产、性命于危险状态下的危害公共安全和故意杀人行为。以周某这起犯罪为例,其事前大量透支,“死前挥霍一番”,在五六天的时间里,连续高空抛物伤害多人,最终用砖头砸向无辜群众,造成无辜者殒命。这属于典型的报复社会和无差别杀人,且容易带来社会恐慌,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这种极端的反社会犯罪,司法机关必须重拳打击,绝不能留下一丝一毫的姑息空间,以儆效尤。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根据刑法,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这不代表只能对高空抛物者判处极低的刑罚。一般来说,对于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高空抛物,方可适用前述规定。如果具有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则行为人已经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高空抛物不是小恶,更不是失德行为,而是危害不特定群体的犯罪。在高楼林立的现代社会,绝不能放纵高空抛物这一社会公害。一方面要严厉惩戒这一恶行,用足用实法律手段,让作恶者付出代价。另一方面要做好防范措施,通过安装高空抛物智能监控,事发后及时立案查获元凶等打消部分人的侥幸心理。进而密织保护网络,捍卫每个人的“头顶安全”,保护无辜者免遭天降横祸。